人事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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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事假为无薪假。

6.4.4事假天数不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日。

6.5 婚假

6.5.1员工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

6.5.2如结婚者属于晚婚(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可申 请婚假10天。

6.5.3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奖金照发。

6.5.4婚假应一次请毕.如结婚员工家住外地或其配偶在外地工作,可视情 况另外给路程假,其往返交通费自理。 6.5.5婚假天数,不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日。

6.6 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可给予路程假,丧假 期间工资照发。

6.7 产假

6.7.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生育第二胎须凭所在地市(县)计 划生育办公室核批证明。

6.7.2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女员工,可休全薪产假90天,晚育者(满24 周岁)假期增加20天,难产并手术者增加假期12天。在公司服 务不满1年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减半发给。

6.7.3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再申请产假, 按病假对待。

6.7.4产假假期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6.7.5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7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6.7.6未婚先孕者或无计划生育指标卡而生育者,不得享受产假待遇。

6.8 节育假

6.8.1公司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可请节育假。男性员工结扎,可休息7天; 女性员工结扎可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同时上环)休息14天; 妊娠中期终止休息21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如同时采取二项节育 手术(措施),休息时间可按以上标准累计。 6.8.2节育假天数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6.8.3员工请节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后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 公司认可的节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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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工伤假

6.9.1员工因职业病、职业灾害或上下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私人行 为或违反法令者外,均作工伤假处理。

6.9.2请假时须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有关 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6.9.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6.9.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9.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6.10 特别休假

6.10.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6.10.2年休假的天数,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由公司确定,但最高 不超过14天。可分次休假。

6.10.3部门主管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并经审批后送人事 部门备案。工资照发。

6.10.4外方聘用人员特别休假按正大集团总部规定执行。

6.11 请假手续

6.11.1员工休假、请假除前文另有规定外,均事前填写“请假卡”由部门 经理签认后,附缴有关证件依核决权限核准。

6.11.2未核准请假及请假返岗未销假,需续假而未续假或弄虚作假骗取假 期,均以旷工论处。

6.11.3员工因工伤假、病假、丧假、产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的,应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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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内出差管理办法

7.1 目的及范围

7.1.1为使公司员工国内出差有所遵循,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7.1.2凡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包括外出学习、开会等差旅费用开支均适 用本办法。

7.1.3差旅费用包括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乘飞机费用,下 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及零星杂支(车船票订购费,公务 电话费等)。

7.2. 往返出差地区交通工具开支标准 7.2.1乘坐飞机、车船标准如下表: 项 目 职 务 经理及以上人员 副经理及以下人员 飞 机 普通舱 火 车 轮 船 其他长途 交通工具 按实报销 软座、软卧 二等舱 硬座、硬卧 三等舱以下 注: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不 予报销。

7.2.2交通费按实报销,但必须附检有效票据。

7.2.3乘坐火车、汽车,从晚六时到次日晨六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 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可购相应职级之卧铺票。 7.2.4副经理及以下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须报总经理批准。

7.3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

7.3.1公司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据实报销,经理及以下人员 实行包干制,其标准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元 经济特区 地 区 职 务 副总经理及以据实报销 上人员 经理 科长、主任 其它人员 直辖市、省会及 省辖市 沿海开放城市 县级市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县、镇 乡、村 据实报销 CT2_015

注:(1)包干费的各项比例为:住宿费40%,伙食费50%(早餐10%,中晚餐各20%),市内交通费

10%。带车出差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2)经济特区是指深圳、汕头、厦门、海南、珠海。到广州出差按特区看待。

(3)沿海开放城市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宁波、南通、温州、湛江、福州。

7.3.2费用按实报销人员的住宿标准,除集团召开会议统一安排住处外, 不得超过三星级标准。

7.3.3地区的计算,是以住宿地点为依据,必须提供住宿发票作凭据。 7.3.4凡在车上、船上过夜及出差处所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报住宿费。 7.3.5出差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7.3.6到市区办事,均不按出差对待。如中午误餐,需做误餐说明,经部 门经理签字后,按 元/人标准报误餐补贴。

7.3.7经领导批准参加培训学习,(1)集中食宿的,凭组织部门的凭证据 实报销,其市内交通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其它费用。(2)学校不安 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予报销。

7.3.8同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主管一起出差的员工,费用已经统一据实报 销的,不再给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补助。

7.4 其它规定

7.4.1员工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依核决权限核准后方可出差。 7.4.2出差人员预借旅费,必须先清后借,即先报清前次借款,再预借下 一次款项,不得连续累借。

7.4.3为了准确核发差旅费包干费用,报帐时必须按天数提供当地的住宿 发票,没有发票者,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包干费。 7.4.4出差人员不得另报加班,误餐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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