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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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 设备、 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 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有关责任者 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简称“四不放过” )。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 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 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 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核 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及管理生产性企业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 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 (障碍) 2.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 产

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 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 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 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 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 民工和代训工、

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 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 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 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 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 安

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 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 以

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2.1.1.7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 作时,

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 身 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 ) 承

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 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 亡: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 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 在生

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5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 一次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 或一次事故死亡 和

重伤 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

故,其认定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 认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原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万元 1000 直接经济损失达损坏, )下同包括设施,(电力设备

2.3.1.1 . 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 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者。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 l998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 《火灾直 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l998 )。 2.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 万 元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2.3.2.2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300 万元。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 汽轮机、发电机损坏, 50MW 及

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 40 天内不能修复或 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 发生日起 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 损坏, 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 30 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 间达 30 天。 2.3.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 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 止

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a) 发电机组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b) 电网装机容量在 5000MW 以下,发电机组容量 100MW 以上的 发电厂。

只有 1 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 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 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 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 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 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停止运行。 2.3.2.5 2.3.2.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 30 万元者。 其他经集团公司、管理型子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包括直配线、母线 )的

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热)。或停运当时虽 没有对用户少送电 (热 ),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热 ) 或电网限电。 2.3.3.2 233.3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 用户少

送电 (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达 8 小时。

)包括直配线、母线(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 35kV 发电机组和 2.3.3.4 . 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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