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归纳
1.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 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 教育政策
1.
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
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 会团体的
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 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政策。 二、 教育法规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
1.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
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 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 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 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 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 教育法律救济
1.
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 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教育法律救纠正、制止
(1) 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救济,人
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岀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 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②其他救济渠道, 主要是指
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 立校内调解制度。
法律法规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 民不第九条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 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第十四条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 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管理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就第十八条 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多少年接受 并完成贵点年限的义务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 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第五十四条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第五十七条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 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 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符合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 当理第五十八条 由未依照本规定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归纳
1. 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幼儿教师的权利
1. 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 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 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 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 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法规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条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 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 第十四条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 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 制应第十七条 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地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 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