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复习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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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概述

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的陈述性公文。

《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把报告和请示分开的原因:

建国以后,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这一规定把汇报工作和请示工作都放在“报告”一个文种里,实际操作起来不大方便。

因为汇报工作一般不需要上级答复,而请示工作则必须上级答复,两者处理的缓急程度是不同的。 简答

因此,1957年10月3日下发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就把“报告”和“请示”分开为两个文种,规定:“报告是下级对上级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的陈述性的文书。” 报告的作用: 简答

◆报告的主要作用是上下沟通。

◆从领导者来说,及时了解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有助于控制全局,克服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

◆从下级机关来说,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是避免工作出现差错和问题的重要保证。

报告的特点

重陈述 报告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向上级陈述工作情况,事实和意见的陈述应当是报告的主要内容。当然,不同性质的报告陈述的重点有所不同,例如综合报告应着重陈述总体的、面上的情况,专项报告则着重陈述某项工作的情况。 有主见 汇报工作不能只摆事实而没有汇报者的观点。汇报者在报告中,应当对所报告的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

报告的类型

◆卫生部1996年5月6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就是专门汇报“八五”期间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具体意见的。

◆1984年9月1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委员会给国务院的《关于第一批企业经理、厂长国家统考情况的报告》,就是在工作完成后,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的。

如前举《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就是一份呈转性报告,该报告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八五’期间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属工作汇报。第二、三部分“当前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是对今后工作提出的意见,占了报告的大部分篇幅。因为这项工作除了卫生部抓以外,还需要各地、各部门投入人力、财力、物力,而卫生部本身无权要求各地这样做,因此只能请国务院用批转或转发报告的形式要求各地执行。

报告的写作

写作的注意点

◆(一)陈述事实要清楚扼要。 ◆(二)表达观点要精练清晰。 ◆(三)语言要简洁朴实。 ◆(一)陈述事实要清楚扼要。

以汇报工作情况为主的报告,应突出重点,把主要事实讲清楚。但讲清事实不等于把具体过程写得太琐细,要加强文字的概括性,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把事情的总体面貌反映出来。

◆(二)表达观点要精练清晰。

报告中需要表达报告者观点的地方也不少,汇报工作需要有自我评价,对今后工作提意见或建议,更是以阐述观点为主。 ◆(三)语言要简洁朴实。

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因而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可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可报喜不报忧,不可过分强调困难。要老老实实,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少用花哨的形容词,少用含糊不清或过于灵活的概念。

报告的格式比较简单。标题多半用“事由加文种”的形式,即 “关于……的报告”。正文之前,写受文单位;正文之后,署发文单位和日期。

请示概述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条例》规定:“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的特点

超前性 请示必须在办事之前。凡请示中需要上级批准、指点、帮助的部分,都应该是还没有付之实行的。先干后请示、边干边请示,是违反办事原则的。 说明性 请示的目的在向上级说明情况,请求帮助。一是要说明理由,理由越充分,越能说服、打动上级;二是要说明有什么请求,请求越明确具体,越便于上级考虑。

单一性 请示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不能在一份公文中同时请示两件以上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便于上级处理,避免产生混淆或延误。

请示的类型

请求批准类 下级机关希望或打算做某件事,而批准权在上级机关,就要通过请示,请求批准。做什么事该由哪一级批准,一般都有规定。凡要做超越权限的事,都必须请示上级批准。

请求帮助类 下级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办的事情,因条件限制无法办好,可以通过请示,请求上级帮助。这类帮助可以是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也可以是政策方面的。

请求批转类 一般是职能部门就与自己业务范围有关的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上级同意,并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这类请示和呈转性报告十分接近,有些甚至没有区别。不过有些呈转性报告还带有汇报工作的性质,而这类请示基本上是就全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请示的写作

请示的写作要注意的几点: (一)要遵守行文规则。 (二)理由要充分,要求要合理。 (三)格式要正确,语言要得体。 (一)要遵守行文规则。

请示的行文规则,《办法》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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