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倍的放大。
2.我国信用卡行业各利益主体缺乏风险意识
信用卡业务的利益主体指的是发卡行、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在我国,并未对该三方主体相应的权责做出明确规定,风险意识单薄,与近年来信用卡市场发展不相匹配。
银行方面,从业人员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在银行内部,并未建成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例如,在对特约商户进行挑选方面,市场部人员的主要职能是要拓展商户群体,而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风险最小化,两者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职能目标。为了完成任务,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可能对部分不符合标准的特约商户放松要求,依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操作,虽然完成了任务指标,但造成了发卡行的潜在风险;再比如,在发卡前,虽然各发卡行都会进行审查,但不够严格,比如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的合法性、加验户口簿、工作证等仍不够严格;向申请人单位进行情况核实时,大部分是进行简单的电话核实,极少进行上门核实和书面核实。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识并未渗透到全体员工,没有贯彻到业务拓展以及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风险管理以及控制单纯的被当做是风险部门的事。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如果风险意识薄弱,很难应对信用卡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如果风险意识薄弱,一旦出现问题,信用卡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由此引发。
特约商户方面,目前,特约商户仍然属于稀缺资源,在市场中处于主动地位,由于缺乏责任心,大多不愿接受银行培训和自我培训;此外,商户收银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加大了商户培训的成本。所以目前国内商户收银员受理信用卡的专业技能普遍较低,不能辨别假卡或不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尤其是在银行实行消费免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风险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加。特约商户工作人员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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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一大诱因。
持卡人方面,缺乏风险防范以及信用意识,存在诸多不良的用卡习惯,亟需普及用卡文化。首先,为了寻求自己的方便,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不严格按照信用卡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例如,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可以说是持卡安全的一种保障,要求要与信用卡申请表格上的签名一致,但是,不少持卡人并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造成风险隐患;还有部分持卡人由于所设臵的消费及取款密码过于简单,一旦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密码极易被破解,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持卡人的不当保管,或在信用卡过期或消磁后并没有立即销毁,也会带来风险;此外持卡人办卡时未详细了解信用卡利息和信用情况,用卡素质低,甚至恶意透支,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引发信用风险。
3.信用卡使用率偏低,存在风险隐患
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大批量发卡,由于申请门槛低,不少持卡人都有多张信用卡,多张卡之间差异不大,相互间具有较强的代替性,持卡人经常使用的卡也只有1-2张,剩余的也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休眠卡”,而其设计、制作、营销以及运营成本将会直接转为银行的损失。每张卡的直接成本大约为100元,发放的数量越多,银行所遭受的损失越大。更重要的是,采取粗放型发卡对策,忽视对客户资质的审核,就会造成不少缺乏资质的人持有信用卡,一旦持卡人透支到期不能偿还,转化为坏账,加大了信用风险。 (三)我国信用卡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由于体制、社会环境以及经验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内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和基础。并随着信用卡市场的发展,风险管理体系与信用卡业务发展不匹配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就对国内信用卡业务造成了不利影响。国内信用卡风险的上升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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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仍然不完善。由于征信系统初步建立,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加强,且征信体系仅包括了个人的银行信贷数据,对于其他行业暂不包括,其信用内容和社会影响力有限,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展。
除此之外,我国跨地区、跨行业、中立的个人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尚未发展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风险评估的难度,增加了风险管理成本,可以说,信用体系不健全已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大制约因素。
2.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内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还很薄弱,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明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仅对信用卡业务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其具体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实施),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公布实施)。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各项职责,但重点是针对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的行为,所以现行法律法规对信用卡业务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的规范还是很欠缺。
例如对于非法中介套现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银行往往束手无策,只能采取取消客户资格、收回刷卡机具等被动措施,难以控制套现现象的泛滥。目前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比较少,对信用卡的定义太严格,缺乏对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欺诈行为的认定,对整个银行卡犯罪种类的认定还不具体,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信用卡犯罪现状。
3.发卡银行因素
一些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力,甚至只停留在对申请表的书面审查上。一些经办人员在受理办卡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或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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惕性不高等,没有按规定进行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有的发卡银行甚至不需要担保或采用无效担保方式,对信用额度不加区别的给与最大透支金额。二是发卡行对持卡人的后续监控不到位,客户的风险评级通常只是在审核发卡时予以设定,但在用卡过程中,客户的职业、收入、资信情况等随时会发生变化,但银行并没有及时根据变化而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未及时防范信用风险。三是银行的结算机制存在缺陷。由于目前基本账户管理办法还没有完全实施,故任何款项不分来源,进出信用卡都很方便,这就造成了可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大量套现、转账,可能造成洗钱犯罪。
4.持卡人因素
持卡人缺乏安全用卡意识引发银行卡诈骗风险。从各种银行卡犯罪案件的发生过程看,主要原因是持卡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用卡意识,用卡时疏于安全防范,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各大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章程均有明确规定,对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因此,持卡人在操作时不注意防范被他人窥视并使用了账号、密码,在网上交易时都是银行方无法控制和监督的。由于银行和客户是存款合同关系,按照谁有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如果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那么持卡人应承担责任。
5.风险控制技术落后
推行风险管理理念、实施风险管理整体方案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效率的保障是技术力量,这是由信用卡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
当前,我国银行在信用卡风险控制技术手段方面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事前风险预警以及实时动态风险监控相关技术尚未完善。例如,目前还主要是采取手工操作的方式进行审批、资金清算、风险资产的清分与管理等与风险控制关系密切的业务,这样就导致风险信息反馈慢、处理效率低的问题,对信用卡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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