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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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四千四百九十四元(已交纳四千二百五十元,其余二百四十四元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马海涛负担四千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汉 东 代理审判员 张 连 峰 代理审判员 奉 一 兵 二○○八年十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陶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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