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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探究
作者:牛纪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 要】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虽然经历了多次的修改,然而,还是存在很多应当改进的地方。比如适用条件不明确、决定权分散、执行期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今后,我们在立法上应当继续改革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关键词】 取保候审制度 刑事强制措施 一、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建国之后很长时间,我國仍然没有刑事诉讼法,直到1979年才颁布,鉴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规定不明确,因此,我国分别在1996年、2012年和2018年进行了三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取保受审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第一,决定机关。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以后历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对三机关的决定权予以了保留。公检法三机关都拥有决定权不仅有利于案件侦办工作的有力开展,而且拓展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张权利的途径,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申请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是因为考虑到被羁押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在其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维护合法权利。
第三,适用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从刑种来说,包括管制、拘役,再到有期徒刑及以上的犯罪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考虑到被羁押人的个人情况,则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和孕期或者哺乳妇女等。可以说在我国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是很广泛的,充分考虑到了被羁押人的不同情况。
第四,保证方式和执行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当申请人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允许人保方式。换句话说,人保是作为财保的备用选项。
针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充分考虑到公安机关相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更适合执行监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