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发布通告禁放“孔明灯”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导致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孔明灯”属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不当、风力风向不稳,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或飘落到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
当前元宵节来临,正是我市“孔明灯”燃放的高峰期,为确保“两节”期间的火灾形势稳定,力争“清剿火患”战役的全面胜利,同时参照徐州、常州等地发布通告禁放“孔明灯”的做法,特提请市政府发布禁放“孔明灯”的通告,请予以批准。
附:《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属于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是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一般可升至100余米,最高可达千米,外焰温度高达300摄氏度,一旦燃放不当,风力风向不稳,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及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各级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部门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孔明灯”燃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近几年来,我市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燃放“孔明灯”的现象愈演愈烈,每天有近万只“孔明灯”上天,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安全隐患极大,当前正值“两节”期间,又是“清剿火患”战役扫尾的关键时期,为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孔明灯”燃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现场查禁。要对春节、元宵、情人节等节日期间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实行常态化管理,在燃放期间要会同安监、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联合整治,对市民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导,禁止燃放“孔明灯”,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单位、农村和社区,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利用电视、报纸、短信、户外视屏等多种形式的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和禁放“孔明灯”的必要性,提高市民意识。
三是加强源头管理。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工商、城管、安监等部门全面梳理“孔明灯”批发、零售点,劝止销售“孔明灯”的行为,并加大对无证摊贩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孔明灯”流入市场。
四是加强应急处臵。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消防部门要加强“孔明灯”燃放高峰期的执勤战备,强化第一出动,狠抓巡防熟悉工作,积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调集力量,快速有效进行处臵,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