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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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

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厚度。

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4.3 分层沉降观测标志的埋设应采用钻孔法,埋设要求可按本规范第D.0.3条的规定执行。

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

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

4.6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

4.7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 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建筑沉降观测

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

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 4 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断。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的压缩性能确定。

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4.4节的规定执行;

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计算基础或构件的倾斜或弯曲量: 1 基础或构件倾斜度α:

α=()/L (5.5.7-1)

式中——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的沉降量(mm);

L——A、B两点间的距离(mm)。

2 基础相对弯曲度:

(5.5.7-2) 式中 —— 基础中点的沉降量(mm); 、——基础两个端点的沉降量(mm); ——基础两个端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观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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