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当事人有使其生效的意愿,但由于其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故不能由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行为去变更、补正合同的效力。
有学者对于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情形进行了分析:“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演变的结果可能有:第一,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场合,均属此类。第二,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第三,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了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第四,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第二种情形由履行和违约责任制度解决,第三种情形由无效和缔约过失责任甚至罚没制度管辖,第一种情形可能发展到第二种情形,也可能演变为第三种情形。第四种情形的后果最为复杂,需要较为详细些讨论。如果当事人各方都不积极促成合同生效,也不撕毁合同,那么,合同既不生效履行,当事人也不负缔约过失责任,更无违约责任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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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详细分析了未生效合同的不同发展方向,对合同效力以及责任形式进行了规定,较为详尽。关于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的处理,学理通说认为,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但在存在着可以办理有关手续、完成生效要件且当事人有此诉求的情形下,如果只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能判令当事人办理生效手续使合同生效,则有违合同未生效的基本法理,也纵容了不诚实信用一方拒不办理生效手续的不诚信行为,有损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起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尽管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但该干预不能否定合同自由,因此,在可以促使合同生效成就的情形下,我们应遵循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的原则去处理未生效合同,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但在无法完成生效要件的情形下,则只能判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因尚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二是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这里,应予注意的是,在判令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形下,应把握以下四点。第一,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即在可以继续办理批准和登记等手续的情形下,才能判令相对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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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法定生效要件。如在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中,拟转让股权具有可转让性,且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也未明确表明其不予批准或者登记。第二,应依据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不告不理,因此,在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时,尽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继续办理批准和登记等手续,但如果当事人并不请求办理,则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代当事人去主张。第三,应判令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这是该条规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对该内容的把握应注意两点:其一,只能判决相对人去办理相关报批和登记的手续,而不能直接判令审批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因为这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协调问题。其二,是判令相对人自己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守约的相对人权益非常重要,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在合同虽约定由转让方办理报批或者登记手续、但其故意不办理上述手续或者拖延办理上述手续的情形下(如股票升值后其不想转让股权的情形),虽然法院可以判令转让方办理有关手续,但由于其主观上并无办理相关手续的积极性,故可能导致判决不能得到积极履行的问题。尽管可以对该行为申请强制执行,但毕竟其法律效果不如当事人自愿履行。在相对人(如资产转让的受让方)提出继续办理生效手续且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判令其自己办理生效手续,既可以使判决得到积极履行,也可以有效地保护诚信相对人的权益。对该点的理解还应注意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限制办理批准手续资格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规定必须由转让方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相对人具备办理有关手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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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审批或者登记等事项是针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生效问题,且该条款并非合同核心条款,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该需经审批或者登记的条款未生效,而非整个合同未生效。换言之,其他条款由于不需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故其一经当事人达成意思自治(应不存在无效事由)即在当事人间依法成立并生效。如果当事人对该无需批准或者登记的条款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则在当事人不履行该条款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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