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申请中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预先约定,事前控制转让定价风险。美国海关方面也认可基于预约定价安排的进口价格作为海关报关价格,前提是纳税人提供文档资料证明其报关或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见美国海关2010年发布的其对预约定价的法规HQH022287号)。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相关规定,中美相互协商程序同时还适用以下6种情形: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者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