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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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

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8]55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4 【实施日期】2008.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的通

(宜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鼓励外来人口落户中心城区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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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安局)

为策应“三大战役”,繁荣城市经济,推进赶超发展,聚旺城区人气,推动中心城区人口倍增计划实施,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进城创业落户。凡在中心城区投资办企业、经商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明进城落户。

二、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允许本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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