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国际货代市场上十分缺乏一批拥有广泛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先进、营销能力突出、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大部分的货代企业能够用四个字来概括:“小”、“少”、“弱”、“散”。“小”表现在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少”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散”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这一切,要求我们的国际货代业生存和发展的定位应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本文分析了中国货代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探索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之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国际货运代理、现状、问题、对策
国际贸易中必然会产生运输、保管、加工和交易。因为过大的业务量致使承运商和大多数的货主不能全部应付,因此业务的发展很多都是经过代理来进行的。这样货运代理业务就这样形成了。随着90年代初改革开放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发展,货运代理业自然迅速的发展而且逐步独立成一个具有专业性、联系广的企业,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商品交易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大型货代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来了解中国货代市场的发展,虽然中国的货代企业发展迅速,但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中国货代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比较稀少。货代企业发展存在着比国外货代企业更多的问题。 一、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物流业实现了30年的持续增长。主要特点有:
(一)中国货代物流市场的基数大、发展快
据统计,1991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万亿人民币(约0.3万亿美元),到 已上升75.2万亿人民币(约10万亿美元),增长了23.8倍,年均增长22.2%,占当年中国GDP的18.4%。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到 ,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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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增长率,为货代企业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量的扩大,需要我们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国际货代服务;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和网络布局的调整,也使得中国成为了全球重要的采购加工中心,推动了中国与全球物流货代业务的对接、融合。(二)中国货代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数量多、综合实力有待提高
1.货代行业是服务贸易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近30年来,中国政府对货代行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中国加入WTO,更明确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到 已将货代行业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形成了由市场主导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本土民营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同等竞争的局面。
2.中小货代企业居多。大中小货代企业并存,总量近2万家,以中小企业居多。到 底,在中国商务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有18400多家。其中有大型中外货代物流企业,如中国最大的综合物流企业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外运长航”,SINOTRANS), 资产总额达150多亿美元,收入130多亿美元,企业网络覆盖了中国境内30个省市,并与世界知名货代物流企业有长期广泛的业务合作,也包括名列世界500强、在中国设有合资或独资公司的物流企业,如DHL、UPS、FedEx、TNT等跨国公司,它们占据了中国国际快递市场约80%的份额;还有一大批新兴的民营货代物流企业,如我会会员企业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快递公司等,年营业额已达8亿美元以上。可是在中国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中,约有76%的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本在150万美元以下。 (三)中国货代行业整体实力较弱,有待提高
中国的货代行业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货代物流企业只有十来年的历史,尽管货代物流企业数量众多,但其整体实力和管理水平与世界领先的国际物流公司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集中体现为“小、少、弱、差”,多数缺乏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其人员数量、营业额及市场份额等都较小;二是服务功能单一,局限于传统的单项服务,不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三是缺少高素质专业人才,资源整合能力弱,不能满足现代综合物流服务要求,成本过高。四是管理水平差,在人员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信息化管理以及网络化管理方面,亟待提高竞争能力。
二、中国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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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货运代理经营的变革和货运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会继续发展与变化。就当前来讲,中国国际货运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国家保护的明显特点,考察具体的国际货运及其代理行业,其现状是处于发展和整合过程,存在着与现代国际货运代理有序和法制市场及其运作机制不相适宜的诸多方面。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宏观调控
由于货代地位、经营身份多变,致使国际上一直没有针对货运代理业的统一公约。在中国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也十分欠缺。第一,是作为部门规章,欠缺法律效力。在发生纠纷时,也就很难得到有效司法支持,而且二个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业的管理规定》中货运代理的定义符合实际情况,而《民法通则》在代理方面的规定则与实际情况相脱节,滞后于发展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第二,是规定不很全面。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管理货代企业的经营活动,货代企业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只能由法官或仲裁员来解决。但许多受害企业对于一些小案件不愿经过司法途径,致使货代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
(二)服务态度差,收费混乱
接活时态度极好,对客户的一切困难都承诺解决,等到货一进舱,船一离港,马上翻脸不认人,以前的承诺概不认帐,时常还以扣押提单等手段来向货主勒索。有的货代开办自拼箱业务,由于货量不稳定等原因,预定航次中货量不足以拼箱时,她们就将这些货物留在发货港,直到以后某个航次凑足为止。有的货代企业,出现问题后总是想方设法把责任往货主身上推,如向海关送单证过迟,产生加急报关费,或者是单证不符合要求等等。有时即使是货代自己原因造成的滞港费,也要说是由于货主送货不及时造成的。这些不但影响客户,特别是众多散客货主的利益,影响厂商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对外业务洽谈,而且使货运代理企业自己的名声和长远利益受到影响。
(三)货代企业缺乏长远目标,难以形成气候
由于当前货运代理行业基本上处于买方市场,货运竞争加剧,各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缺少资金、技术、设施与设备、人才、信息通道以及经营活动要素等有效结合,积累难度大,普遍存在经营业绩和成本效益不佳状况。业务行为不规范,效率低,信誉差,造成从业人员基本业务水准低,责任心不强,使得代理行为和代理公司风险明显加大,这些内部管理乏力,机制混乱,风险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