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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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 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村联合或 自行建设的公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 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村公路,包括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 第二条公路是区、乡、村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 辆。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 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 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 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 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 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养护职责

第五条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 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 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

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指导乡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 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 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组织区建和指导乡、村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 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 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 的行为。 第七条乡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 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 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组织乡、村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 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公路管养

第八条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和“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村按照公路养 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 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 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村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职 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 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 业队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乡人民政府、村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 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 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 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 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路边沟外 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除 尘 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 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 改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 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 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 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 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 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 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

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 20吨。

第十九条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 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 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 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监督考评

10吨、三级公路不

第二十二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 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

乡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 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 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 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 村、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 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 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 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根据情况, 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 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

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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