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 (一)存款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的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关开户资料(所需资料见附表)原件和两套复印件,交开户银行。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户银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有支行营业室主任进行审批授权,即支行账户受理人员对开户资料正、副本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对,将开户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及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人员对开户资料正、副本真实性与完整性、录入业务系统及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需对存款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营业室主任对开户资料、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授权开户;审查不合规,则予以拒绝,进而做到从源头上强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各支行还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 (三)管辖行
各支行将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系统开户登记簿、人行系统开户明细表一并上报总部。总部账户管理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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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行报送的开户资料、账户开立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总部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开户银行,责令其整改或销户。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对开户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不符合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变更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连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开户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进行变更信息录入,同时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变更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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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交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及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撤销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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