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loading 分享 2026-9-19 下载文档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2007年)

﹏﹏﹏﹏﹏﹏﹏﹏﹏﹏﹏﹏﹏﹏﹏﹏﹏﹏﹏﹏﹏﹏﹏﹏﹏﹏﹏﹏﹏﹏﹏﹏﹏﹏﹏﹏﹏﹏﹏

注意事项: 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

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

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

申请仲裁。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

2006年10月18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 法人代表:张宏源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 法人代表:李安东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 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2. 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

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

营权;

5.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概述:

1994年2月1日,江州市人民政府将江州市南城街以东10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于1994年9月1日取得江州市规划管理局《修建许可证》,并开始建设主楼30层、辅楼6层的银星商业大厦,主楼被称为银星大厦,辅楼被称为银星商场。至1997年底,申请人利用自有资金及江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完成辅楼银星商场的土建、装修并投入使用,其中位于辅楼第六层的歌舞厅曾在1998、1999两年被江州市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会场使用。银星大厦同期即1997年底已建至10层。

由于资金不足,申请人无力继续建设银星大厦。199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洽合作建设银星大厦事宜,1999年6月1日申请人同意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设银星大厦。

1999年6月20日,申请人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申请人出资占49%,被申请人出资占51%。《合作合同》于1999年7月15日获得陇西省政府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合作公司成立后即接收了银星大厦及银星商场,但中外双方未对上述资产履行评估、验资手续,也未对以上建筑物哪一部分用于出资部分,及就非出资部分合作公司对申请人补偿方式做出具体约定。被申请人利用其把持合作公司的便利,将申请人投资建设的银星商场随意改建,并出租给江州百货有限公司(以合作公司合营的名义),每年收取300万元租金。在申请人的强烈抗议下,2002年初江州百货已经退租。

合作公司成立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出资,出资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广州庆德服装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商业伙伴,其汇入合作公司的往来款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出资;汇入陇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的款项也不是注入合作公司的出资。因而申请人即对被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诚意产生怀疑,要求终止合作;但被申请人未同意申请人要求,从此双方未待合作公司正式运营,已产生严重分歧。在双方延续到今的所谓“合作”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打算对银星大厦未完工部分进行建设,而是想方设法从已建成的部分收取利润,因此合作公司从未进行银星大厦的建设;从2002年起,合作公司甚至没有办理年检,也从未进行税务登记。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从《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即围绕着被申请人的出资、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实为申请人已建成之银星商场的控制权)等问题争议不断。

申请人将大量资产投入合作公司,善良地希望与被申请人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在成立合作公司后七年多的时间里,合作公司不仅没有建设银星大厦,反而使合作公司的所有业务陷于停顿,几经协商,毫无结果。有鉴于此,申请人只得利用法律武器,向贵会提起仲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会尽快依法作出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章)

2006年10月15日

附件一: 《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

“??

第7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在江州建设、经营一座集吃、住、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服务中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其它方面合作,使合作双方都能尽快收回投资。

第9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是:客房、餐厅、舞厅、美容厅、健身房、出租车服务、商场的租赁及综合经营服务。

??

第11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1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800万元),甲乙双方各占50%;

3

第12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00万元)。其中甲方投入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占49%;乙方投入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占51%;

第13条,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出资,总投资1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甲方:49%,共计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已投入)。乙方:51%,共计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以现金支付。剩余投资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00万元)由合作公司向中国的银行贷款解决。

第14条合同经批准后,乙方按付款计划表付款。??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天内,乙方应认缴其出资额的15%;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个月内,乙方应认缴其出资额的50%;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半年内,乙方应认缴其全部出资额。

??

第17条,合作公司合同被批准后,乙方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全部汇入合作公司账户后,大厦已建成的商场、舞厅、仓库等全部收入开始归属合作公司,双方开始参与分成。

第18条,合作公司所得按甲、乙双方在总投资中实际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 ??”

附件二: 《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作章程》

“??

第11条 甲、乙方按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主要以现有江州银星商业大厦部分建筑面积作价投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主要以现汇投入。其中部分资金可按照外汇抵押人民币的办法用美元向有关银行抵押人民币贷款投入。

??”

附件三:

申请人提供的收到汇入款项证明:

(一) 合作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收到慕尼荷有限公司汇入的62万美元的收据; (二) 合作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前分三次共收到广州庆德服装有限公司以“往来款”

名义汇入的140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

(三) 合作公司于2000年1月30日收到陇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慕尼荷有限公司汇

4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