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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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乡村级农林牧场公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营性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按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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