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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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人社发[2 O 0 9]3 07号

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 o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药店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 0 09年9月8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保障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零售药店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零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核确定的原则是: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1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守信等级;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械管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准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满一年,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少于1 OO平方米,县(市、区)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少于60平方米,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2年; (六)县以上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2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包括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药师或国家药监局认定的从业药师,下同),农村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且有明显的标示;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购药服务;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及 复印件;

(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 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 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 件及复印件;

(六)本单位职工名册、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七)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由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统筹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已实行市级统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定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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