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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决定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尤其倡导研究生在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创新精神,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时间、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2、 3、 4、 5、 6、 7、
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明显。 参评学生必须得到导师的推荐认可。
参评当年,必须主讲“地学新星”研究生论坛1次及以上。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身份: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的当年,由研究生自行选择以博士或硕士身份参评;注册为博士生的次年开始,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材料有效时间范围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支撑成果时间范围为研究生入学至规定毕业时限;博士研究生申请材料时间范围为博士研究生入学至规定毕业时限。硕博连读生在博士入学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都可使用硕士阶段所有未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中使用过的支撑成果。
第六条 与其他奖学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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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学制期限内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支撑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3、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兼得其它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在参评学年内,休学、退学及转专业者;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的6月30日); 6、导师不认可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对于博士研究生:将给定名额*50%作为各学科固有名额,按照各学科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等比例分配,在各学科内评出。剩余名额作为竞争名额,不分年级和专业,通过答辩评出。
第九条 对于硕士研究生:将给定名额*70%作为各学科固有名额,按照各学科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等比例分配,在各学科内评出。剩余名额作为竞争名额,不分年级和专业,通过答辩评出。
备注:给定名额指学校下拨到我院名额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1、由地学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教务员或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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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申诉处理等工作。具体成员名单在开展评选工作之前,在网上公示; 2、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评选细则、初步评选、处理学生申诉,监督地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1、由地学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学院二级及二级以上教授、地学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任委员及学位分委会委员;
2、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答辩、投票、审定奖学金评选结果。若评定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和投票,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经查实伪造个人信息、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以后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追回其通过虚假材料曾获得的奖学金,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相关条例处理);
2、辅导员汇总材料交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考《地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附件1),给出初审排名,确定复试名单。参加复试总名额为给定名额*150%;
3、根据各学科复试排名,确定各学科固有名额获奖者,组织剩余候选人进入复试答辩,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成员记名投票,评出剩余名额获奖者(获得学科固有名额者不参加答辩); 4、公示评奖结果(5个工作日); 5、接受学生申诉、处理申诉; 6、公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结果。
第五章 个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如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地球科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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