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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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间原工资计发方法

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间原工资计发方法

根据上级有关及按劳分配的原那么对工作人员病事假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

(二)、教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

(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本工资原那么上可以照发。

(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休产假、病假其见习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

(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成心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早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那么应将其复工前后

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

(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根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根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根本工资。 (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根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资〔根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

(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 (十四)、本规定假设与、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校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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