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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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用于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以及原有财政专户变更、撤销备案。

2.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时,“原有财政专户情况”为空白,“备注”中注明“新开”;撤销财政专户备案时,“新开立(或变更后)财政专户情况”为空白,“备注”中注明“撤销”;变更财政专户备案时,“备注”中注明“变更”。

3.新开立财政专户备案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备案的,应填写开户银行选择方式,即“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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