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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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部令第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 我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邀请外院医师前来会诊时,需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我院拟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经治科室主管医生需完整填写院外会诊商请单(附件1)及院外会诊申请(附件2正面)。经科主任或病区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医务处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发出邀请。会诊结束,院外会诊记录(附件2背面)连同院外会诊申请入病历。

由于紧急情况,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

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五条 我院接到京内外院会诊邀请时,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每月由各科上报指定的京内院外会诊专家承担具体会诊任务,由医务处及时安排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临床副院长批准。

我院接受京外会诊邀请时,原则上受邀会诊医师应尽可能利用节假日时间,并提前到医务处登记备案。若确实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外出会诊,应持京外医疗机构邀请函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处审核,并由主管临床副院长签字批准方可外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处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七条 我院医师接受外院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八条 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九条 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

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结束后,经治科室应当将会诊情况上报医务处,由医务处通报邀请会诊医疗机构。

我院医师接受外院会诊任务医师应当在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

第十一条 我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北京市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我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我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我院收费部门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由财务部门统一向被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支付。

我院接受外院会诊任务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上交会诊费数额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会诊费200-300元,个人提取35%;会诊费301-600元,个人提取40%;会诊费601-1000元,个人提取50%;会诊费1001-2000元,个人提取60%;会诊费2001-3000元,个人提取80%;会诊费3000元以上,个人提取90%。

第十三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务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将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十六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派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以及医师接受中央保健任务的,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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