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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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企业债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上海新奥林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人)维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18.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8.3.1 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18.3.2 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

18.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18.3.4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18.3.5 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

18.3.6 任何单一项目的投资不超过本企业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20%;

18.3.7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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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 除过桥贷款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臵后,应按14.2条规定分配净收入,不得以项目出售或处臵的收入进行再次投资。

18.3.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

18.4 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

b. c. d. e. 交。

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

第十九条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

19.1.2 未按10.2.4条约定期限缴付出资的合伙人,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 19.1.3 管理费支付的时间:

a. 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b. 付。

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独处的20个工作日内支

19.1.4 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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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

19.2 其他费用

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b. c.

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

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 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d.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臵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e.

19.3 奖励

19.3.1 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6.3条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

19.3.2 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臵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条 竞业禁止与豁免

20.1 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

20.2 除22.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3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0.4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

21.1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维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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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21.2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21.3 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 b. c. d. e.

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

f. 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

21.5 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

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1.6 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

a. b. c. d.

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 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 处理利益冲突;

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合伙财产

22.1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2.2 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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