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设置【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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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设置

随着社会经济地不断发展,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的措施与制度,我国学者对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制度作了理论上的研究,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所需要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研究主要集中于目前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尤其是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提供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单一。通过分析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与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早,环境问题出现早,所以深刻地意识到环境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在19世纪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热潮。到现在为止,国外学者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已趋于成熟。主要的环境权的理论渊源便是美国的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论”与“环境公共委托论”。欧美国家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也比较完善。如美国在公众的保护环境领域就存在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和公民诉讼制等制度,还有加拿大的典型的环境污染举报制度都为中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我国学者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设置的各家观点都有不同的侧重。学者通过分析,参照欧美国家的先进制度,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谭焱恒在论文中主要是对比中美两国公众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对环境立法的影响的比较,旨在说明公众对环境立法的重要性。参照美国的经验,提出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参与不足的原因。在四方面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包括确认公众环境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支持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完善司法方面的诉讼的权利。(作者谭焱恒,2007年)。黄桂琴在文章中提出在环境保护机制中没有形成很好的公众参与制度,提出我国的环境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的执法力度较为薄弱,缺乏民主基础的观点,认为我国缺乏明确的公民的环境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以及对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裁措施,提出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如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从根本上保障权利;还有提高透明度,对知情权的保护;最后是确立像美国的公民诉讼这样的法律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作者黄桂琴,2004年)。刘若亚则提出公众参与机制与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经济刺激共同构成环境法的基本的调节机

制。公众参与机制符合环境法的特点,能够有效的弥补传统民主制度的不足。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的法理基础。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体系,应从三方面去完善,首先主要是要明确公众参与机制的主体范围是被环境问题影响利益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再者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环境信息方面,政府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应该采取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授予民间环境团体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的权力,最后是公众参与的补偿机制。政府、公众和事业者之间的合作保护环境关系,损害的公众可以要求受益的公众或事业者进行补偿。(作者刘若亚,2008年)。汪劲教授是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为主线,通过详写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以及现状。具体介绍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美国的公众参与的程序阶段,提出我国法律法规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太迟的问题。指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法条的诸多问题,其中对待公众的反馈意见没有规定, 没有具体的程序举行听证会以及也未规定公众评论期限。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司法救济上还要引进参照美国的公民诉讼。(作者汪劲,2004年)。同时金瑞林和汪劲教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书中提出公众参与原则,介绍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以及环境权理论的由来,指出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提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着公众参与,指出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实践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监督以及检举,缺乏权利行使所需的具体程序,因此法律规定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金瑞林、汪劲,2006年)。

很多的学者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途径提供了很多的设想,根据外国的成功经验借鉴,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国情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对我国今后的立法起了指导作用。 研究主要成果: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了解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制度设置较健全的国家相比,分析得出我国的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制度,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途径,为我国的环境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发展趋势:

第一,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力量有增强趋势。起初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力量薄弱,西方国家多数仅仅以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环境决策的不满。一些民间环境保护基层组织,因为深入社会的日常生活,有着比政府处理环境问题的灵活方法,对环境问题亦能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作为公众形式最为有影响力的组织,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代表民意,获得公众的广泛支持,遂逐渐凝聚力量,实力不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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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走上了政治的舞台,成为一个政党。如美国的绿党。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数量上正不断地增加,但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正处于发展的瓶颈期。

第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断地扩张。在环境的立法方面,虽然各国在宪法中对环境权的描述词汇有健康、舒适、清洁等,实则都体现了环境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个人本位意思的增强,环境权利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张,除了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日照权,通风权,清洁空齐权,安宁权,清洁水权等。虽然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途径还很单一,但在环境的决策方面法律也开始设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第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因其科学的使用性,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各国相继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宪法或者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状况不断地恶化,我国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也在不断地进步,环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彭峰.中国环境法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07):94-102. [2]黄桂琴.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J].河北法学,2004,22(01):55-58.

[3]倪强.浅论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中国环境管理,1999,(05):7-9. [4]刘若亚.论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02):36-37. [5]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的施行[J].法学评论,2004,(02):107-118.

[6]曾迪.温媛媛.浅析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J].法制与社会,2008,(12):379. [7]王蕴波.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6. [8]谭焱恒.从环境污染事件看中美两国公众对环境立法的影响[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7.

[9]李夕兵.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研究与实践[D].重庆:重庆大学,2007. [10]李迅.论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8.

[11]游中川.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12]王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2008.

[13]金瑞林.汪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2-73.

[14]陈泉生.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311.

[15]Paulstookes.GettingtotherealEIA.[J].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2003,15(02):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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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Sir Robert Carnwath.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a way through the maze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1999,11(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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