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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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8 生效日期:2020.09.01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须知 编 号: XZ0756 修改号: 2.0 页 次: 1/1 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作出规定,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船舶(仅限于船舶航行或停泊在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有特殊规定的水域和港口)。

3 职责

3.1 大副负责对船舶生活区的污水进行管理;

3.2 三管轮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操作、检修和日常养护(包括投药、排污等); 3.3 仅装有生活污水舱/柜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由三管轮操作、冲洗由水手长负责操作。

4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规定 4.1 航行中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

4.1.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可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4.1.2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范围外的水域,应经认可型装置粉碎和消毒后排放生活污水。

4.1.3 采取以上两种方式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尤其是装有生活污水柜的船舶,不得将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

4.1.4 通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船舶已配备了具有型式证书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装置正在有效运行,且排放既不会出现可见的漂游固体,也不会使周围水质变色; 4.1.5 当生活污水混有其它所约束的废弃物或废水时,如油类、有毒液体物质,除应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还应满足其它废弃物的排放要求。

4.2 停泊港内时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 4.2.1 将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投入运转;

4.2.2 将生活污水存入生活污水柜中,待港口接收或航行时处理;

4.2.3 若当地海事机关有更严格的要求,船舶应按照当地海事机关的规定处理生活污水; 4.2.4 暂无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设施的船舶应严格遵守当地海事机关规定,采取临时防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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