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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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工作的有关规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筑教发[2010]11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关规定

(筑教发〔2010〕11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市直管民办学校:

近期,我市部分学校及周边地区发生多起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在部分民办学校发生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安全维稳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做好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特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1 / 2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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