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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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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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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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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